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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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双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赵双全、田满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双全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41号判决书(一、被告赵双全、田满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6000元,支付欠款逾期利息6080元(76000元×0.02元×4个月,从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合计8208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白双宝、白秀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白双宝、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双宝、白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03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双宝、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白双宝、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利息2280元【6000元×2%×19个月(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白双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白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双成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64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双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4931元;二、被告白双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利息1972元【4931元×2%×20个月(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魏东: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东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72号判决书(一、被告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29000元;二、被告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利息8700元【29000元×2%×15个月(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小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茹影诉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小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柏青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巴特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孟和: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占波诉刘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孟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金秀英、包金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贾桂荣诉金秀英、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金秀英、包金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高好斯白乙: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菊花诉高好斯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好斯白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敖巴特尔(别名: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德泉诉敖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敖巴特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银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亚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斯琴巴特尔、萨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姚新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2525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赵红联:

本院受理(2017)内2525执44号申请人包树燕申请执行赵红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土源(蒙·锡林郭勒)(评)字2018第00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贾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李景元与被告贾秀云离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巴特尔:

我院受理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巴特尔追偿权纠纷一案,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巴特尔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路318号干休所12号楼1层2单元1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杜永飞、杨媚女、屈三小、武国香、杜四来旺、屈小女: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高埃林、杜霞:

原告高秀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郭存军、李国荣: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光、裴彩萍、李平、郝瑞芬、郭存军、李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李贵(李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大兴镇瑞丰化肥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白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大兴镇瑞丰化肥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包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维国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鲍艳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守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鲍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守明劳务费本金人民币5500元;二、被告鲍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守明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明白拉、孙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哈森格日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明白拉、孙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哈森格日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明白拉、孙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哈森格日乐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乔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生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勇诉被告刘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生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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