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李敏杰)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名未成年人无证租车后,被所谓的“朋友”故意追尾碰瓷,并索要钱财,最终,3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系普通朋友,丁为未成年人。2025年6月1日,丁借用成年人戊的名义,向内蒙古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当日下午,甲得知丁无证驾驶该车辆后,随即与被告人乙、丙商议,决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丁不敢报警的心理要挟索要1万元。
案发当日,甲先联系丁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乙则驾车搭载丙紧随其后,通过微信共享位置实时掌握丁的行车轨迹。随后,乙驾车故意追尾丁驾驶的车辆,丁被撞后因害怕未停车,驾车驶离现场,乙当即驾车追赶。慌乱中,丁驾车撞上路边水泥墩被迫停下,导致自身头部受伤、租赁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乙向丁询问事故处理方案,丁明确表示不报警,并告知乙其家长次日会处理修车费用等事宜。次日,因租车期限届满且无法联系到丁,租车人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专业鉴定,涉案两辆轿车的损失价值共计18750元。
案发后,乙在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涉案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甲。案件办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已共同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要挟未成年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乙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最终,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