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最高法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的司法解释为医保决策提供更多数据支撑  相关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九十份跨境投资税收指南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03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07

最高法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的司法解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法治日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