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左雪兰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我委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但你公司至今未领取答辩和开庭等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前劳人仲字〔2025〕208号左雪兰案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6年2月25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22仲裁庭)。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6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聪伟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我委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但你公司至今未领取答辩和开庭等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前劳人仲字〔2025〕209号张聪伟案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6年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22仲裁庭)。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6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
申请人薛鹏雄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我委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但你公司至今未领取答辩和开庭等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前劳人仲字〔2025〕212号薛鹏雄案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6年2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22仲裁庭)。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6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途跃直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亚蒙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泰合洋森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途跃直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我委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但你公司至今未领取答辩和开庭等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前劳人仲字〔2025〕210号武亚蒙案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6年2月25日15时;开庭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22仲裁庭)。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6日
■声明
原挂靠于我公司的陕J60400中型罐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证号:陕交运管延字6106011009376)已注销。因我公司无法联系到该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现以公告的形式声明如下:
1.双方的挂靠关系已因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而解除,我方自该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之日起不再承担因挂靠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请陕J60400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尽快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声明人:延安麟枫物流有限公司2026年1月7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鹏飞(身份证号码:152728196911282114)与内蒙古渤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CM2P4R41)于2025年12月2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韩鹏飞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准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内蒙古渤旺商贸有限公司。判决书主要内容:柴裕丰、张瑞芳、郝世云、聂俊英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8860000.8元(截至2015年9月25日)及从2015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95900元),减半收取,由柴裕丰、张瑞芳、郝世云、聂俊英负担。
现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原债务人柴裕丰、张瑞芳、郝世云、聂俊英立即向新债权人内蒙古渤旺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法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因该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特此公告
转让人:韩鹏飞受让人:内蒙古渤旺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1月7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毛月明、赵满亮、孙万平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6〕18号、鄂劳人仲字〔2026〕19号、鄂劳人仲字〔2026〕2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3件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3件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定于2026年2月9日15时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0477-858650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7日
■仲裁公告
好多素教(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明杰与你单位、江苏优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348号),因申请人张明杰变更、新增劳动仲裁申请,故需要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变更、新增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原公告予以作废,以本公告为准(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0477-858650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7日
■公告
集宁区爱局免服装店:
本委受理武志燕、魏爱爱、李雅蒙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6)1号、2号、3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7日
■遗失声明
本人杨垒,身份证号:150124199208207036,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7号楼一单元706号房收据丢失(编号0414612,金额9.9139万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包头市新二满水产有限公司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编号:JY11502033064286,特此声明。
张晓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号:52640025,房屋坐落:呼清路东,特此声明。
托克托县司法局工会委员会,账号0400301220000000104626,存款人查询密码单丢失,声明作废。
东河区体博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2MA0PCGL02R,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和林格尔县全林园养殖场遗失开户许可证及查询密码单,核准号:J1910012865801。声明作废。
王英(身份证号:150122196709173018)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承包方住址:新营子镇张全营村8组73号,合同代码:150122101212080034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家(2018)托克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1648号,声明作废。
2026年1月7日
■公告
内蒙古龙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1月28日受理刘佳丽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61号),于2025年12月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雨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B座9楼901”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