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6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商都县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交通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多项交通违法并存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日,该大队民警在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检测仪红灯爆闪。因此,民警示意王某某熄火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本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民警询问其是否有因交通违法被查处的记录时,王某某心虚地低下头表示:已经被查获多次。此后,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核查,发现王某某的违法记录令人咋舌:2023年,他曾因准驾不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依法处罚;时隔数月,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二进宫”;2025年6月9日,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更令人震惊的是,此次被查时,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王某某的多项违法行为,商都县交管大队进行了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针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针对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针对其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950元的处罚。与此同时,给予其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