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周阳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202310672166,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91501050488,特此声明。
本人常艺凡(身份证号:150924199310280022)因保管不慎,将呼和浩特市恒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恒泰盛都二区1号楼1单元30楼3003室装修保证金收据丢失,开具日期2021年2月25日,收据票号:0111406,金额:5000元,声明作废。
栗帆警官证丢失,警号:093715,特此声明作废。
2026年1月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刘宝栋(130534195801057510)、布和(150104196101150552):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张燕(身份证152727198410030528)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对你们的1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请求权转让给张燕,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张燕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公告送达即生效。
通知人:边志强2026年1月8日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中盛光伏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文勘测局)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2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5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