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部分中回迁在恒泰盛都部分超期过渡费补偿测算明细的公示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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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16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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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黄朔辰: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15010019706665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呼政行复决字〔2025〕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15010019706665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行复决字〔2025〕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震霆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韩丽莎(回劳人仲字〔2026〕2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韩丽莎(回劳人仲字〔2026〕23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2月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199元(2348元+2851元=5199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职工社保;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238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天爱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作出的〔2025〕275号关于匿名反映问题的行政答复,于2025年8月22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呼政行复驳字〔2025〕23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你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呼政行复驳字〔2025〕23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震霆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雪娟(回劳人仲字〔2026〕2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李雪娟(回劳人仲字〔2026〕25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0032元(3099元+974元+2996元+2963元=10032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职工社保;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4760元(2380元×2=476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震霆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英英(回劳人仲字〔2026〕2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英英(回劳人仲字〔2026〕26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10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152元(710元+2367元+1075元=4152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2025年6月至2025年10月职工社保;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238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震霆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慧聪(回劳人仲字〔2026〕2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周慧聪(回劳人仲字〔2026〕24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12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1688元(1992元+2080元+2281元+2388元+2947元= 11688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职工社保;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4760元(平均工资2380元×2= 476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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