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警方破获一起制贩毒品案呼伦贝尔警方斩断一个洗钱链条 1人拘留1人罚款散布网络谣言被查处谎称“能调转工作”实施诈骗  警方跨区域抓捕嫌犯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05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29

巴彦淖尔警方破获一起制贩毒品案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钱虹)近日,由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侦办并移送起诉的一起制贩咖啡因、安钠咖毒品案,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马某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依法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2024年7月,吴某、马某被“快速暴富”的贪念裹挟,滋生制贩毒品的邪念,随即学习咖啡因、安钠咖制造方法,并暗中购置了制毒原料和工具。12月4日,二人将一民房改造为制毒窝点,大肆制造毒品咖啡因、安钠咖。

12月11日,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果断出击,成功捣毁该隐藏制毒窝点,当场将吴某、马某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咖啡因、安钠咖成品共计307公斤,同时查获大量未使用的制毒原料及各类制毒工具,及时阻断了毒品流入社会。

以案释法: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广大群众应明确:咖啡因和安钠咖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制造、贩卖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要主动学习禁毒法律法规和禁毒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及涉毒人员、场所;如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