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周自德、阎玉枝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周自德(男,1937年6月21日出生)、阎玉枝(女,1938年1月15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周建和于2026年1月29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周自德、阎玉枝于2018年9月4日在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各自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周自德、阎玉枝将他们夫妻共有的房屋:位于包头市民馨家园七区25栋四单元211号,建筑面积:67.94平方米,在他们死亡后留给周建和。现周自德已于2022年1月9日死亡,阎玉枝已于2025年2月3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周自德、阎玉枝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周自德、阎玉枝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周建和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公告
内蒙古六空水岸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晓洋、赵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598号、[2025]第599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2月3日
■遗失声明
包头市消防行业协会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祥和苑支行,核准号:J1920014674801, 账 号 :1505011668200000473,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宝祥轿车轮胎店的财务专用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622MA0PJ4B716,声明作废。
李鹏燕将律师工作证遗失,工作证号:11506202161363188,特此声明。
刘天天丢失由内蒙古韵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远鹏香林郡一区二号楼一单元1304的面积差收据一张,开具日期:2020年7月30日,收据编号:8957290,金额:2138元;及购房发票(发票联、记账联)一份,发票号:00927331,金额:315500元,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新型建材管理有限公司将存款人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查询密码纸丢失,账号:0203001220000000008156,开户行: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赛罕区支行,开户许可证号:J1910015226803,声明作废。
奈曼旗大镇清一泉矿泉水销售店(个体工商户)将法人章(李成成)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P3M9U95,声明作废。
内蒙古诚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7LMTYD0Q)将财务章、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赵丽华,声明作废。
李晓花将身份证(证号150102197609180527)遗失,特此声明。
2026年2月3日
■遗失声明
本人赵霞女(身份证号152723196902080041)于诉讼过程中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案号:(2019)内0622民初2060号)诉讼业务时,不慎遗失由该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贰张。该两张票据核心信息如下:
票据一
1.票据号码:0011485526
2.缴费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整(¥12841.00)
3.缴费项目:案件受理费
4.开具日期:2019年5月23日
票据二
1.票据号码:0017436338
2.缴费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整(¥12839.00)
3.缴费项目:案件受理费
4.开具日期:2020年3月3日
现郑重声明:上述两张遗失票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持该票据办理的一切业务均属无效。本人已依法履行诉讼费用缴纳义务,此后因该票据被冒用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与本人及开具票据的人民法院无关。
联系电话:13704776355
声明人:赵霞女2026年2月3日
■公告
内蒙古膳泽鲜冻品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旺(回劳人仲字〔2025〕57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陈旺(回劳人仲字〔2025〕577号):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1、2与申请人在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9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1、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5个月共计:17987.5元;3.裁决被申请人1、2依法补缴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标准为38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仲裁送达公告
郝建飞: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如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仲字0270号)],本会已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鄂仲字0270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6年3月5日前)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02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7-8379483)。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仲裁公告
呼伦贝尔市炎黄世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呼仲立字第37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表、仲裁答辩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函等。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杨春梅为本案仲裁员,并定于2026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东门一楼仲裁庭)。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