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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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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换成(15272219801212****)

李翠玲(15272219690819****):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0092号、2025010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电话:0472-666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6年2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韩瑞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房补充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依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提交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4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张飞虎、闫小英

原债权人杨树伟、杨述河与受让人冯子川于2025年2月23日签订《生效法律文书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原债权人将其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冯子川。本次转让的债权范围为[2015]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2413.8万元、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该判决书项下的追偿权、执行权、利息主张权等一切相关债权权益。债权转让完成后,冯子川成为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依法享有该债权的全部权利;原债权人杨树伟、杨述河不再享有[2015]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任何债权权益,亦不再行使该案任何诉讼、执行等相关权利。

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新债权人冯子川或通过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全面履行[2015]鄂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及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特此通知

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

2026年2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金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内蒙古云盛游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庞志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588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2月13日

■公告

张向珍(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809230522):

乌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市沪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向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乌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乌海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6年2月13日

■遗失声明

科右中旗鑫锦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91152222053919571H)一枚,现声明作废。

韩梦桐《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4年11月7日20时40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韩晓亮,母亲:孟繁路,出生证明编号:0150198976,声明作废。

本人李三文身份证号:152624197002220614,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2-513号房认购书丢失(编号0017568),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李龙飞,身份证号150102198509020133,由于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御景湾6-1-1902房认购书和收据丢失,(认购书编号:0000184,收据编号19124608金额:2455799)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奈曼旗苇莲苏乡苇香农牧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RR8860F)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李春荣,身份证号码:412728197606096823购买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艾博龙园小区,1期6号楼3单元2层02室,建筑面积75.97平方米,认购协议书丢失,声明作废。

2026年2月13日

■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禧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东胜区恒洁卫浴洁具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禧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仲字0397号)],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禧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6年3月14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6年3月29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5日上午(2026年4月23日)8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务人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振金(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00911831X)、杨丽(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411291268)、何世豪(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011263318):

于2023年3月1日,内蒙古新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债权受让人冀美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8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等)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冀美香,请你们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直接支付给债权受让人冀美香。

特此通知

债权受让人:冀美香联系电话15904780000通知人(债权人):内蒙古新融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2月13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敏娟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368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敏娟支付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共计69897.60元;二、由被申请人内蒙古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敏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或申请撤销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2月13日

内蒙古强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致:王兴、郭萱、李维平、罗俊、王永革、高丽霞、李永胜、代瑞、李海军:

2026年1月18日,内蒙古强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20260118)《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强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与王兴、郭萱、李维平、罗俊、王永革、高丽霞、李永胜、代瑞、李海军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笔不良债权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法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

内蒙古强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等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强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灵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2月13日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书

乌拉特前旗鼎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郭俊峰、田小慧、杨荣光、王俊霞:

根据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转让方)与田飞(受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依法享有的对拟转让的债权(详见《债权明细表》)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作为转让方,田飞作为受让方,特此要求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义务。特此通知。

转让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受让方:田飞日期:2026年1月28日

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

借款人名称:乌拉特前旗鼎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2100312XQ10LJ00034。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抵押人:郭俊峰、田小慧、杨荣光、王俊霞。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1100312XQZD00043;《保证合同》,编号2012100312XQ10BZ00034;

债权截至基准日本金余额:2594800.00元;债权截至基准日欠息:6064756.91元;代垫费用:30597.00元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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