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志凯(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9904190414):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区支行与你方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565)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开庭后第30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6年3月6日
■拍卖公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10时在天正温泉公馆二楼我公司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位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路东、鲁花街南、八一学校北“佳洋。温馨花庭”3套商铺、18套住宅、5套车库,共计314.11万元,竞买保证金5万元/套,拍卖标的物详细信息可通过我公司微信公众号查看。
拍卖标的说明: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的相关手续及情况以委托人提供的为准,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拍卖标的成交后,由委托人移交买受人,交付日期由委托人决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此房屋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以上所有拍品的建筑面积以委托方提供的面积为准。
报名及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会前1日下午5时止。
报名须知:竞买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竞买保证金转账凭单,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保证金额及汇入账号信息:
户名: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开源路今日尊府支行
账号:15050167663700000608
报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天正温泉公馆二楼207室
咨询电话:13500688567
13015286110
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6日
■公告
杨丽珍(612723197710240421):
高树平于2026年3月3日已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6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下判决的连带清偿款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零陆拾玖元叁角陆分(¥32069.36)提存至我处。请您及时到我处办理提存领取事项,并于2031年3月2日前来我处领取上述款项,如逾期不来领取,我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该提存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2291111,229222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佳信公证处2026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赤峰序通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C7NRFXXU)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齐玉刚,声明作废。
王海平将蒙AY3457道路运输证遗失,证号:150104003457,声明作废。
将孙诚警官证丢失,警号:1503102,特此声明作废。
2026年3月6日
■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致: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
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普通合伙)(担保人)
根据准格尔旗国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汇控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准格尔旗国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对《公告清单》(附件一)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主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从属权利,依法转让给广汇控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转让已完成,准格尔旗国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汇控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特此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包括义务承继人),应立即向广汇控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及担保责任。
附件一《公告清单》:(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债务人: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伊金霍洛旗新庙三界沟煤矿(普通合伙);权利依据: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2、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签订的《补充协议》3、债务人、保证人《债权确认回函》;未偿本金:38343275.75元;违约金:2774456.92元;合计:41117732.67元。
特此公告
转让人:准格尔旗国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广汇控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6日
■公告
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叶春(呼玉劳人仲裁字[2026]32号)与被申请人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3月6日
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营业执照作废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内010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中育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塔华都”)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内0105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期间,清算组已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仍未能接管到白塔华都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026年2月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05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将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自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之日(即2024年10月14日)起,白塔华都的上述全部印章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一并作废。
二、自上述作废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作废印章、营业执照的行为均属违法且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白塔华都及清算组无关,白塔华都及清算组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对该等行为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予以认可。
特此公告
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