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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17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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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出路留学咨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韦正魁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5]第060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仲裁公告

陈海(身份证号15010219640321401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俊杰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5]第1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仲裁公告

姜廷(身份证号15010219590730353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廷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联系人:张海鹤

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严正声明

近期,个别人员以“人寿在线·安全出行”名义及印有形似我公司商标(LOGO)的标识对外提供车险报价及承揽业务。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公司的良好商誉,并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可能对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构成误导与利益侵害。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公司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1.我公司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人寿在线·安全出行”名义开展任何销售或代理业务。其一切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2.请相关个人立即停止一切相关非法活动,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3.我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索赔、行政举报、刑事控告)的一切权利。

4.敬请广大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在与我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前,务必通过我公司官方渠道进行核实确认。对于非经官方渠道接洽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我公司概不负责。

特此声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2026年3月17日

■公告

蒙乐(内蒙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慧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3月17日

关于召开鄂尔多斯市呼吉尔特如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呼吉尔特如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于2026年4月2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公司股东内蒙古诚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孔明参加股东会,如未准时到场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伊博勒

联系电话:15144957769

2026年3月17日

■解除合同通知

唐佳俊:

本人系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华北大院库房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9年8月21日,本人与你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上述库房租予你使用。自2023年9月1日起,你便无故停止支付租金,且自2024年11月起处于失联状态,至今已拖欠巨额租金及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七百二十二条,你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此,本人现正式公告通知你:

一、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本人与你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正式解除;

二、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一周内,立即腾空并搬离上述库房内的所有个人物品;

三、逾期未搬离,视为你自动放弃库房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本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四、本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你追索所欠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的一切权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卫延

2026年3月17日

■公告

呼和浩特美天竞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6年2月25日受理董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229号),于2月2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古月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但一直无人接听。后本委多次派人前往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博尔顿广场ABCDEF座C座105”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6年5月27日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2026年3月17日

■遗失声明

本人康乐,购买锦绣福源住宅小区A区车位一个,遗失车位收据一张,编号:0008785;金额: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声明作废。

伊金霍洛旗东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A54F7G)公章遗失,编码:1506270017234,声明作废。

本人周淑萍(身份证号码:15010419580925052x)将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纪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盛乐经济园区保尔此老村的墓地(A区永禄251号)购买合同、认购单、收据、权益证资料遗失,声明作废。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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