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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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金生、于风芹:

本院受理原告常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金生、于风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彤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常彤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苏金生、于风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彤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800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常彤自2018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常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金生、于风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杨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胡巴根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巴根那借款本金6234元;二、被告杨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巴根那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胡巴根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风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吴晓静、刘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文龙、吴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72000元;二、被告刘文龙、吴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健自2018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文龙、吴晓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哈申其其格、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化肥款3150元,利息1512元,本息合计466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郑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两笔7900元;2、给付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朱景玉:

本院受理原告华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3200元及利息3818元,共计37018元;2、2019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息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纯真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玉米种子款3200元,利息1737元,合计4937元;2、按欠据上约定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杨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石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贤枝诉被告石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刘集思: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刘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马成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任历国诉马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元、利息1968元,本息合计43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王小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农资欠款本金16380元;2.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以本金163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负担241元,被告王小明负担1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赛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军、杨翡、王富强、任洁: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分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军、杨翡、王富强、任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栗表小、刘巧鱼、燕鹏飞、曲燕霞、刘君义、梁巧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栗表小、刘巧鱼、燕鹏飞、曲燕霞、刘君义、梁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史文善诉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宋瑞峰、贾桃、刘鹏、贾瑞花、杨志龙、云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宋瑞峰、贾桃、刘鹏、贾瑞花、杨志龙、云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韩春霞、鲁金铠、张玉珍、王俊叶、樊志刚、程芳琴、苏凤华、郝永清、杜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赵树清、赵永强、王铁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程、李霞、赵树清、赵永强、王铁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

本院受理宋继东申请执行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会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华桥新村4栋1单元5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李振业:

本院受理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中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陈永丽、李振业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振业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大路镇杨四圪咀房产101、201两层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李风英、全福: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7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宪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7)内0121民初24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宪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130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包满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750元,利息1210元,合计3960元;2、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程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平均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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