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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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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丰镇市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096909410F)将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宋冬冬,声明作废。

本人:李美霞(身份证号码:150105198003015125)不慎将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顺街鼎盛国际c2号楼一单元910户房屋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收据号No8638268,金额588959元)丢失,现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李美霞承担,与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2026年3月18日

■公告

回民区宫宫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赵秀萍(回劳人仲字〔2026〕9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赵秀萍(回劳人仲字〔2026〕99号):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00元(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至2026年1月8日工龄1年6个月,按2年计算,月工资4100元×2倍,对应恶意辞退法定赔偿);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7月12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的社保。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3月18日

■公告

张财林: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作出的文书编号为1501022900223462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不予受理并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呼政复〔2026〕5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复〔2026〕5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仲裁送达公告

白曜玮: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富成与你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仲字第0338号),本会已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2025)鄂仲字第0338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02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7-8379484)。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

■公告

内蒙古锋行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晗(回劳人仲字〔2026〕4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晗(回劳人仲字〔2026〕41号):1.

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10月26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833.33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7000.14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打车费用报销款,共计人民币183.11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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