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通辽市聚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7YNTKR31)遗失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周印磊)各一枚,声明作废。
达茂旗秋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00105626,声明作废。
赤峰市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3962636824)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6年3月25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呼和浩特民族影视文体产业园建设项目”于2017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7672817.40元,截至2026年3月17日,你单位仍有7672817.40元未缴纳。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相应的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呼和浩特民族影视文体产业园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7,672,817.40元。请将上述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3月19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你单位职工高长胜交纳住房公积金,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了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2025〕鄂公中字第7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为高长胜交纳住房公积金6529.61元。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交纳住房公积金6529.61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账号:0612 0819 0920 0005 111
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CBD-T2-2506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人:高搏
联系电话:0477-8189622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3月25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你单位职工高长胜交纳住房公积金,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了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2025〕鄂公中字第7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为高长胜交纳住房公积金8444.72元。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交纳住房公积金8444.72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账号:0612 0819 0920 0005 111
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CBD-T2-2506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人:高搏
联系电话:0477-8189622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3月25日
■仲裁公告
傅奇(身份证号15010419830123151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与你、被申请人顾淳、被申请人内蒙古声动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
联系人:肖政
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