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将构成犯罪司法部解读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六部门:以电商高质量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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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09

聚焦重点领域与信息安全

司法部解读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3月31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规定》如何突出重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答:产业链供应链工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促进各有关方面聚焦关键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协同发力。针对列入清单的关键领域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推动加强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按程序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问:《规定》如何应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

答:《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二是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问:《规定》如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

答:针对实践中违法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有关信息收集活动等问题,《规定》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制度。一是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三是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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