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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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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任兰芳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任兰芳(女,1933年12月25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刘翠仙于2026年4月10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任兰芳于2013年10月18日在包头市路诚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任兰芳将其名下的财产: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惠民新城小区F区11号楼2单元2层206号的房屋壹套,建筑面积49.75平方米。在其去世后留给刘翠仙个人所有。现任兰芳已于2013年12月15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任兰芳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任兰芳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刘翠仙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6年4月15日

■公告

被继承人李月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李月英(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尚银芝于2026年4月9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李月英于2013年2月0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月英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民馨家园三区5栋二单元504号的房屋壹套,建筑面积:77.93平方米,在其去世后留给尚银芝个人所有。现李月英已于2022年9月15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李月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李月英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尚银芝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6年4月15日

■公告

崔玉来(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807020076):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区支行(原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决定书、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决定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公告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并于开庭后第30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6年4月15日

■遗失声明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军事看守所遗失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格证壹套,合格证流水号:WCP19011297566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JXBHDJEONT041223,发动机号:N4P28742,特此声明作废。

陈皎(身份证号152801198202220927)将恒大城43-1-801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469632,金额:287332元,由此造成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王殿宁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11508201510593825,特此声明。

内蒙古与福同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DA2MMC9G)遗失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韩锐)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武丹丹(身份证号:152223198709221625)将呼和浩特恒大养生谷十七块地1-2-301收据丢失,收据编号:HH2326136,收据金额:165972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荣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91150602MACLHJCT63)将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融汇支行开立的公户备案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6年4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蓝精灵文艺表演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东街分公司:

本院受理韩静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21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三楼(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4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青骑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军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争

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24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三楼(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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