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和法规文件要求,我单位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辅酶Q10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宜现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厂区位置中心坐标:N40°16‘22.78“,E111°12’21.02”,项目依托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原金霉素发酵车间(103车间、105车间)、提炼一车间、提炼二车间及公辅工程等建设柔性生产线,项目建成后,该生产线根据市场需求切换生产金霉素产品或辅酶Q10中间体,仅生产辅酶Q10中间体时最大产量为20000t/a,生产辅酶Q10期间,相应削减原有金霉素产能,不新增全厂发酵总规模。二、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 s/14KR02IsBOG-uzXWY_U6m7Q提取码:fz5j.2、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链接:https:// pan.baidu.com/s/ 1SN4NE_K1986dEmqe4UzgAA提取码:g4x5查阅纸质报告书方式及途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索取。三、征求意见公众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通过网络链接下载公众意见表填写相关意见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我单位。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单位名称: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联系人:张先生。联系方式:0471-8524054。六、编制单位情况。环评单位:内蒙古洁诺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司工。联系方式:0471-5255963。电子邮箱:172649837@qq.com。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