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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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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润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亚朋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36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仲裁公告

孙鑫(15010319890526012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8月18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21]第63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孙楠、金学哲(已故)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951,552.61元、违约金96,227.82元、利息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费21,872.00元、保全费5,0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娄君芳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38,334.11元、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04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斯琴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10,962.32元、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192.46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04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斯琴毕力格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53,570.44元、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杨兵:

2026年4月24日,伊俊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2民终1207号】中确认的由杨兵偿还的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捌角伍分(¥118234.85)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请你持本人有效证件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9号楼(8B)1楼底店联系电话:0472-7152168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26年5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6]呼仲案字第002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6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木朵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威风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木朵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6]22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5月12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举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396303517B)经股东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成立清算组,请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

内蒙古举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5月12日

■拍卖公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10时开始在阿里资产-海关拍卖平台(https://haiguan-paimai.taobao.com/)公开拍卖呼和浩特海关罚没资产,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阿尔弗雷德·登喜路烟斗。根据随烟斗一起的包装盒、说明书等资料描述,该烟斗为阿尔弗雷德·登喜路公司1993年至2004年出品的“圣诞民谣《圣诞节12天》”系列中1999年全球限量发售500支的“第七天”中第39支。起拍价:6,795.00元,保证金5,000.00元。2.说明:(1)展示地点:呼和浩特海关;(2)现场展示时间:即日起至5月18日12时(每天工作时间9:00-17:00),需提前预约;(3)网上展示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拍卖结束时止。(4)拍卖标的以物品存放现场现状为准进行拍卖;公告中对于标的的描述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自行对标的进行看样、鉴别、咨询,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本次拍卖标的现状已全面了解清楚,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缺陷、瑕疵等)。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真伪、品质、缺陷、瑕疵、完整性安全等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委托人、拍卖人不负责标的的商检、安检、检测、权利变更等事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负责提货、商检、安检、检测、权利变更登记等事项,自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和税、费。竞买人未参加现场看样的,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和风险且自愿放弃相关权利。3.参与竞买应办理手续:(1)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阿里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按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参拍保证金;(2)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依照平台公布的竞价规则进行应价,并注意自由竞价及限时竞价的时间;(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将冲抵拍卖佣金(具体金额与我公司咨询)及成交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由平台退回。(4)竞买人参拍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网络竞买须知及相关要求。(5)拍卖咨询电话:18647120017、0471-6686599,海关监督及看货联系电话:0471-6982928。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5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梁琪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398号)。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仲裁公告

乌日塔那斯图(身份证号152323198205300034)、呼和浩特市富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财经大学与你们之间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677号)。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周斯琴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501201811206407,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C20161525022000,特此声明。

内蒙古嘉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29113991R)将旧法人章(张利霞)遗失,声明作废。

闫瑞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32 0061128454052,声明作废。

吕俊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419741115276452,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塔米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遗失存款人查询密码,账号05485101040015653, 核 准 号J19100132881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声明作废。

2025年5月12日

缴纳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告书

呼自然资字[2026]677号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要求你单位缴纳“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项目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291,300.00元。你单位至今未缴,也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5月12日

附:单位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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