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公益广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0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13

分类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25]第049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王雷、李宝峰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19,397.65元、违约金1,939.77元、利息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费2,62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23]第54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刘学文、续俊英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23,037.64元、违约金2,303.76元、利息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费4,68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张利华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399,200.16元、违约金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律师费25,441.16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969.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2026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本人何琦(身份证号:152128199001312119),不慎遗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507201460663402。现声明作废。

奈曼旗星期天游艺城(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E5HRQ5X6)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祥荣)各一枚,声明作废。

奈曼旗大镇颐和轩康养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N8UG56C)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内蒙古信志诚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0NNAGY0N)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齐耀飞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两张遗失,案号:2023内0622民初2842号,票据编号:1:0037811596;2:0037816565。现声明将上述票据作废。

贾添宇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020419950517121X,声明作废。

本人王美荣,身份证号:152524198712242729,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3号楼1单元304号房发票丢失,发票代码:1500173350,发票号码:00318117,总金额:990000元;发票代码:1500173350,发票号码:00318118,总金额:392491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2026年5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内蒙古伊东集团忽沙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忽沙图煤矿:

本人与贵公司原存在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债权内容为:刘永兵对内蒙古伊东集团忽沙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忽沙图煤矿因参与露天开采灭火工程而享有贰佰陆拾万元整(¥2600000元)债权以及该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与本债权相关的全部利益。

现本人与张玉喜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张玉喜,张玉喜已同意受让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债权转让不存在法定不得转让情形。现依法向贵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自本通知到达贵公司处时,该债权转让对贵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通知人:刘永兵

2026年5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