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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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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大碗(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DD474F13)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崔书涛,声明作废。

不慎将房芯蕊《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Z150092713,声明作废。

莎迪雅(性别:女,于2013年11月3日13时13分在莫旗人民医院出生,父亲:郭翔,母亲:王春媛)《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M150193684,声明作废。

宋宇航(性别:男,于2015年7月23日9时10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宋大朋,母亲:高艳敏)《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V150053555,声明作废。

万翔宇(性别:男,于2006年11月12日1时34分在莫旗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万国达,母亲:宋丽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G150050398,声明作废。

张峻熙(性别:男,出生日期:2011年1月29日15时57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医院,母亲:王亚萍,父亲:张波)《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K150152960,声明作废。

奈曼旗海强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BMUMJCXJ)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西河楞村小组经济合作社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604;财务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606;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611;法定代表人:合同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608,声明作废。

内蒙古享瘦健身训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MA7YPLUT2K)将营业执照正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6年5月15日

■公告

鄂托克旗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银军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鄂劳人仲字(2024)第95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劳人仲字(2024)第9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马银军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鄂托克旗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马银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713.25元(8244.75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239元(8177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239元(8177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待遇45346.13元(8244.75元/月×5.5个月)、医疗费1243.58元;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应由被申请人鄂托克旗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马银军支付的218780.96元(57713.25元十57239元十57239元十45346.13元十1243.58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期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电话:0477-6476606,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劳动保障大厦东大厅。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EAHUB73A)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22]第34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叶阳、郝月梅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210,264.97元、利息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8,122.52元、仲裁费11,482.00元、保全费2,170.00元、保险费825.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2026年5月15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PD3G38)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5]第1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高鸿秉的债权(含房屋租金27,997.62元、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费18,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5月15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PD3G38)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内0105民初128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内蒙古红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君的债权(含房屋租金925,391.78元、违约金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4,657.10元、电费11,564.86元、案件受理费14,4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嘉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5月15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炳东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鄂劳人仲字(2024)第70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劳人仲字(2024)第7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陈炳东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于2024年9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申请人陈炳东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陈炳东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申请人陈炳东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首先应当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去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陈炳东办理,先行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差额部分应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炳东补足;四、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炳东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770元(8177元/月×10个月)、停工留薪待遇39877.7元(7250.49元/月×5.5个月);五、应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祥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炳东支付的赔偿款总计121647.7元(81770元+39877.7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期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电话:0477-6476606,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劳动保障大厦东大厅。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79484909Q)与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EAHUB73A)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05民初63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马磊、田巧林(田力月)的债权(含代还款本金21,050.66元、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江秀房地产有限公司2026年5月15日

■公告

高波(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801260559):

乌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区支行(原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乌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728),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

■公告

乌海市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虎平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鄂劳人仲字(2024)第33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劳人仲字(2024)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赵虎平与被申请人乌海市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期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电话:0477-6476606,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劳动保障大厦东大厅。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程晟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光发与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6]第261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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