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内蒙古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持续巩固深化内蒙古特色环境资源审判“4+1”集中管辖审判体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裁判指引和法治警示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涵盖草原生态保护、排污监管治理、林地资源守护、古文化遗址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既守牢了生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又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了执法司法标准,全方位展现了内蒙古法院以司法之力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一
科学核算生态损失 实现生态发展双赢
2020年至2024年间,被告某公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某建筑石料采矿权,并供应某段公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在此期间,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被告行政审批手续不全,在未取得完整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基本草原220.8亩进行采矿作业,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及生态功能退化。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虽已在环保部门督察后完成植被复绿验收,但仍需赔偿违法占地期间草原的服务功能损失。呼铁中院引入专家辅助机制,委托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科学核算出单位面积生态损失价值。对于公益诉讼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服务于重点工程、且积极配合整改修复,不具备主观恶意,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275.68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法院引入专家辅助,委托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科学核算出单位面积生态损失价值,既坚守了生态保护底线,又兼顾了重点工程建设现实需求,为类似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矿坑区域新建采矿项目的生态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裁判标准,体现了高水平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调统一。
案例二
严惩监测造假行为 筑牢环境监管防线
某水务公司为当地重点排污企业,厂区排污口设有环保部门在线监测设备。2019至2023年间,因污水排放超标,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某向实际负责人李某提议篡改监测数据,李某默许纵容。张某某伙同谢某某多次采用在污水中加注自来水或符合检测标准的水体等方式稀释污水,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规避环保部门监测。案件由呼铁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经司法鉴定,涉案浇灌区域土壤及植被未发生实质性污染损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水务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8万元;李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谢某某处罚金5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环境监管监测,虽经鉴定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损害,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环保监管秩序,并具有持续危害环境的现实危险性,已然达到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本案依法对涉案单位及责任人定罪处罚,明确此类规避监管行为的刑事追责边界,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严守了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三
严打林地违规流转 守护森林资源安全
被告人田某某持有行政机关核发的林权证。林权证记载林地面积835.19亩,于2021年办理采伐许可证完成皆伐(皆伐是指将伐区上的林木一次全部伐除或几乎伐除的采伐方式)。2023年,田某某又从其亲属额某某、苏某某处承包了确权且已皆伐的3块林地,共计1000余亩。2023年,田某某将上述3个地块一并承包给胡某某,在田某某与胡某某共同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原林地却被明确标注为耕地。2024年,胡某某在涉案地块种植304亩玉米和黑豆。经鉴定,涉案地块原林种为乔木林,因种植农作物行为造成林地严重毁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304.283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恢复267亩林地等从轻情节。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林地转耕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相关承包合同无效。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其经营的土地为林地,却故意隐瞒地类性质,以耕地名义转包他人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案严厉打击了转嫁毁林责任的违法行径,彰显了法院以司法守护林地资源的坚定立场,通过审判警示了广大林业从业者,必须严守林地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先审批、后发包,杜绝违法风险。
案例四
明晰盗掘入罪标准 珍视历史文化遗产
2024年7月,杜某某等人共同盗掘一处近代古文化遗址,虽未出土文物,但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遗址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盗掘行为已严重损毁遗址价值,7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另查明,2022年夏,杜某某还伙同他人盗掘另一处复合型古代遗址,该遗址经鉴定亦具有重要价值,其盗掘行为同样造成严重破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等7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6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6000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法律边界,警示了违法犯罪分子不论是否盗取文物,只要对古文化遗址采取盗掘行为,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起到了引导公众珍视历史遗产、敬畏法律,助力传承弘扬民族文化的积极作用。
案例五
惩修并举严打滥捕 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2024年11月,崔某某在明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在某林场附近河内捕捞22尾野生细鳞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84000元),并以1700元卖给焦某某,焦某某又以100元每斤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同月,李某某在河大坝西侧非法捕捞鱼类,其中含6尾细鳞鲑(价值18000元)及多种其他鱼类。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崔某某、焦某某、李某某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李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8000元;焦某某、崔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8000元。民事公益诉讼中,三被告因损害公共利益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判令分别购买1000元、2000元、2000元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该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3名被告人因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刑事打击+公益索赔+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追责模式,既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又为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提供了司法保障,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