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关于苏叶女集资诈骗一案办理退赔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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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03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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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通知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下称“邮储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孙少斌

债权受让人:巴彦淖尔市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通知人(债务人):巴彦淖尔市中联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被通知人(债务人):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

法定代表人:邬明

邮储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诉巴彦淖尔市中联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8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相应的履行义务。邮储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将自己在(2022)内08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巴彦淖尔市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现通知巴彦淖尔市中联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向巴彦淖尔市就业服务中心履行(2022)内08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2026年7月3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孟和、齐小燕、王斯琴:

2026年6月22日,依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勾有亮已将赔偿给你们的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2944元中的部分提存款人民币17400元整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们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6年7月3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办事处防疫妇幼保健站(社会统一代码:121501054601285079)。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人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现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联系电话:6919385

2026年7月2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徐文清、杨树芳、张金芹、徐岍松,本处现依法向你们通知如下事实: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内05刑初36号】中被告人张中兴的姐姐张淑丽于2026年6月15日将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人张中兴需承担的民事赔偿款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8,938.00)中的一部分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提存于我处,望你们接到本通知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共同到我处领取。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联系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6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庭子商贸有限公司不慎将农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存款人查询密码,印鉴卡遗失,账号:05526301040005719,核准号:J19100322292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五塔东街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DLUK4K7J,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不慎将杨皓《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M150118183,声明作废。

不慎将曲可欣《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Q150028070,声明作废。

不慎将张振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L150148995,声明作废。

不慎将邢宇轩《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208928,声明作废。

刘宇轩《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3年12月15日11时20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刘庆,母亲:邵慧茹,出生证编号:N150045091,声明作废。

李桃英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4610998,声明作废。

李桃英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17830829,声明作废。

本人郑官员身份证号152628196201200019,购买爱巢8090房子3号楼2单元2202户,遗失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收据号No:0005249金额:385480元,声明作废。

2026年7月3日

■公告

内蒙古中农恒利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秦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6)31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7月3日

■公告

内蒙古兆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雅楠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700号),立案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康超”,本委依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康超予以签收。开庭前,你单位已将法定代表人“康超”变更为“曹士博”。在开庭当日,“康超”虽到庭,但无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权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现本委就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700号),裁决:你单位应支付赵雅楠2025年8月1日至9月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5550元、2025年6月20日至9月3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33.37元,以上共计16383.37元。本裁决作出后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士博”领取仲裁文书,但其拒绝领取。本委又派工作人员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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