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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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国珍、张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国珍、张春莲向原告李勇斌偿还借款250000元及从2013年6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保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卢朝霞、杨军、郝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睢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于小宁、闫海忠、张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钱丽、张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郭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贺小利、刘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冯玉荣、姚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史三平、张振华、马永永、李三东、刘国栋、秦飞、郭爱芳、史亚军、史美美、田聪、李林芬、鲁艳霞、焦学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赵浩波、赵飞、杜建飞、武高平、刘金龙、张树林、宋建军、韩新民、郝君、刘占魁、乔爱民、刘雨田、乔刚、陈增慧、刘晓云、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安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杨锐杰、黎卉芳、侯维军、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安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杨锐杰、黎卉芳、侯维军、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郭霆、闫静、腾克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霆、闫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郝润平、霍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郝润平、霍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贺继军、王俊叶、胡玉峰、韩二、吴秀兰、赵敏、窦珍、窦智、贺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贺继军、王俊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3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万钧、张海霞、张占军、陈丽霞、冯秀兰、胡世东: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史永强、李燕英、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史永强、李燕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9套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李志忠、王耀峰、赵晓琴、王钢锋、韩沁良、赵海龙、刘军、杨爱萍、包春霖: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王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东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晓东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马金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雷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5执132之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马金海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宝源雅居11号楼6单元402室(不动产属证号107031400353号)房产一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于公告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5日上午9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浩斯毕力格: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雪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5执152之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浩斯毕力格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L43415号长城牌黑色卡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于公告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5日上午9时到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进行车辆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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