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人赵剑波于2020年8月1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抱养一名女孩,血型不详,现有特殊情况请女婴亲生父母持有效证件来认领,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认领依法收养,特此声明,联系电话15849385987。
声明人:赵剑波2026年7月8日
■公告
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安永艳(回劳人仲字〔2026〕21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3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安永艳(回劳人仲字〔2026〕216
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8月至9月的剩余工资5324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7月至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元(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共14个月,月工资标准4000×2个月=80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8日
■公告
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哈申其其格(回劳人仲字〔2026〕27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3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哈申其其格(回劳人仲字〔2026〕
273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剩余工资6385.19元;2.银行驻点各项开销由本人先前垫付报销(银行值班人员吃饭和办公耗材采购)剩余待报销金额2947元整;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2021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共60个月,月工资标准4000×5个月=200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8日
■公告
盛利(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411032517)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区支行与你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728)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8日
■公告
内蒙古星墅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瑞雪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47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7月8日
■公告
内蒙古星墅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仝博浩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50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7月8日
■仲裁公告
姜廷(身份证号15010219590730353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廷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4]第236号)。依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遗失声明
本人葛茂林不慎遗失警官证,证号:武字第9530025,声明作废。
内蒙古茂盛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PTBXN)将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不慎将李梦琦《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208073,声明作废。
齐双艳将律师证丢失,律师证编号:11501201911129236,声明作废。
丰镇市麻迷图卫生院不慎将开户许可证遗失,账号:6503701220000000001953,核 准 号 :J2039000424201,开户银行: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作废。
内蒙古青城尤尤谷商贸有限公司(游泳),许可证编号:呼赛体高字第025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2026年7月8日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书
五原县大欣农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庄海峰、张裕明、贾惠兰、安子智:
根据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转让方)与郭述杰(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依法享有的对拟转让的债权(详见附件《债权明细表》)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作为转让方,郭述杰作为受让方,特此要求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义务。
转让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
受让方:郭述杰
日期:2026年7月2日
附件: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借款人名称:五原县大欣农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庄、海峰
借款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微小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包商(巴)个企借字第(0471)号。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
保证人:安子智
抵押人:张裕明、贾惠兰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抵押合同》,编号(2009)年包商(巴)抵字第(0471)号;《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包商(巴)保字第(0471)号;
债权截至基准日本金余额:409411.24元;债权截至基准日欠息:3988342.78元。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