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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1

混淆物权债权私扣车辆

法院依法判令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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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陈璐)为切实

化解民事财产纠纷,维护公民合法物权,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介入、精准研判、耐心释法,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合法维权意识,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司法效果。

据悉,该案是由特殊主体引发的物权与债权交叉纠纷。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父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借款后口头承诺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告,双方完成交付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车辆。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被告拒绝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使用车辆期间多次产生违停记录,均已主动及时处理,截至案件开庭审理时,仅剩余一笔违章罚款尚未处置。

立案之初,为高效化解矛盾,提前理清案件脉络,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逐一核实案件细节、梳理纠纷起因、倾听双方诉求。庭审中,被告对涉案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这一核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占有车辆具备合理缘由。被告称,当初原告父亲向其借款时,明确告知其可以支配涉案车辆,其正是基于这一表述才接收并占有车辆。后续因无法联系到原告父亲,债权得不到清偿,才持续占有涉案车辆,希望借此促使原告联系其父亲偿还借款。

同时,被告当庭提出:如果自己现在返还车辆,其与原告父亲之间的借款纠纷恐怕没有其它追责途径;且担心返还车辆后,原告父亲日后不承认借款事实,自身合法债权将无从保障,因此坚持要求法院以判决形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

针对被告的认知偏差与顾虑,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当庭展开释法明理,清晰区分了物权与债权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明确告知被告: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要求返还原物的物权权利;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能混同,被告无权以占有原告车辆的方式抵扣欠款、倒逼清偿。

经完整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结合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车辆。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经承办法官细致普法和耐心疏导,被告充分掌握了物权归属、权利处分、合法维权等相关法律知识,彻底纠正了“以物抵债、私力扣押”的错误认知,并表示,后续将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渠道,另行向原告父亲主张借款债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的妥善审结,既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物权,精准厘清了物权与债权的法律边界,又通过庭审释法、判后答疑纠正了当事人不当维权的错误观念,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维权、依规处事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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