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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2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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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吕有祥、王秀梅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吕有祥(男,1938年1月24出生)、王秀梅(女,1942年7月6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吕银锁于2026年7月16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吕有祥、王秀梅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在我处各自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吕有祥、王秀梅将夫妻共有的壹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吕银锁所有。房产信息如下:壹套房产,位于昆区丰盈小区42-47,建筑面积:81.9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053829号。现吕有祥已于2026年6月21日死亡,王秀梅已于2025年8月1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吕银锁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吕银锁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6年7月22日

■公告

包金泉:

本委受理刘志强与被申请人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21号)后,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本委在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委制作的《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在开庭当日,你未出庭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21日至9月25日期间欠发工资共计:66258.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作出后,本委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再次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书中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公告

包金泉:

本委受理郭忠武与被申请人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15号)后,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本委在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委制作的《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在开庭当日,你未出庭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21日至9月25日期间欠发工资共计:66258.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作出后,本委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再次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书中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遗失声明

本人刘秀花,身份证号:150303195312150528,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8-318号房发票丢失(发票号码04574751,发票代码015001900105),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张俊梅,身份证号:150303197702080528,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1-417号房发票丢失(发票号码04574754,发票代码015001900105),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李梦琪《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7年3月11日18时38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李力虎,母亲:张杰,出生证编号:Q150057720,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金玖智慧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CAAFQ25M)的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印章行业协会(核准号:J1910027564901)将银行密码函丢失,开户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告特玉泉支行,账号:2059554318000166,声明作废。

本人宋国兵,身份证号:362202198201213031,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22-2-301的购房发票丢失(编号 03886853,总金额919689.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李浩不慎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2024年11月4日开具的中海拾里晴川9-201、9-202、9-203、9-204的租赁保证金收据一张遗失,金额:40000元,现声明作废。

2026年7月22日

■公告

包金泉:

本委受理韩天彪与被申请人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18号)后,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本委在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本委制作的《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在开庭当日,你未出庭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21日至9月25日期间欠发工资共计:115763.5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作出后,本委采取拨打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无效后,再次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书中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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