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吕有祥、王秀梅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吕有祥(男,1938年1月24出生)、王秀梅(女,1942年7月6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吕银锁于2026年7月16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吕有祥、王秀梅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在我处各自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吕有祥、王秀梅将夫妻共有的壹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吕银锁所有。房产信息如下:壹套房产,位于昆区丰盈小区42-47,建筑面积:81.9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053829号。现吕有祥已于2026年6月21日死亡,王秀梅已于2025年8月1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吕银锁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我处将为吕银锁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6年7月23日
■公告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蕾(回劳人仲字〔2026〕31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王蕾(回劳人仲字〔2026〕316号):1.
请求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因申请人处于法定产假期间依法延续;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内蒙古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计算依据5000元/月×4个月×2倍);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内蒙古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法定产假工资损失28833元(计算依据5000元/月÷30天*173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内蒙古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11月起至2026年3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5000元(计算依据:月平均工资5000×5)。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校博(回劳人仲字〔2026〕28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王校博(回劳人仲字〔2026〕284号):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总计15632.34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除的计件工资差额8058.95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工资2564.1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63.65元;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9451.07元(9763.5元×24.2%×4个月,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或实际损失为准);7.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4686.48元(9763.5元×12%×4个月,最终以公积金中心核定或实际损失为准)。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23日
王来栓与杜帅帅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王来栓与杜帅帅于2026年7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来栓将其享有的对高飞霞、李利萍、白彩霞李佳声、燕彩琴、李培宏、刘艳、贾俊彪、唐慧琴的两笔债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依法转让给杜帅帅,该债权源自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伊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与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杜帅帅。
现王来栓以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中有关的借款人(高飞霞)及其他还款义务人(李利萍、白彩霞李佳声、燕彩琴、李培宏、刘艳、贾俊彪、唐慧琴)债权转让的事实。
王来栓
杜帅帅2026年7月23日
■严正声明
针对近期社会上谣传的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集团公司)及控股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碓臼沟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川宏公司)将整体转让同行业第三方一事,锦泰集团公司、锦泰碓臼沟公司、锦泰川宏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锦泰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锦泰碓臼沟公司、锦泰川宏公司从未与任何同行业第三方有过整体转让的接触、磋商行为,且从未有过任何整体转让的计划、安排。郑重警告部分不法分子立即停止恶意造谣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提醒公司股东、商业合作伙伴、行业主管部门及关心关注我公司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上述谣言不信谣、不传谣。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和发展。
三、锦泰碓臼沟公司、锦泰川宏公司定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将按照原定时间进行。为了公司的长久稳健发展,《增资方案》将如期提交该次股东会表决。望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股东准时参加会议,了解真实情况,作出合理选择,以免被他人故意传递或者伪造的虚假信息蒙蔽。
四、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将继续依法配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6)晋20执30号案件的执行工作。锦泰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亦按照之前多次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股权收购行为,如有转让意向的股东,亦可以在2026年8月10日前与锦泰集团公司指定联系人(于东镇律师,电话:15391143311)联系。
五、关于2026年7月16日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2026)晋20执30号案件的调解,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锦泰集团公司派员参加,申请人方代理人、诉讼代表等参加,调解未达成任何结果。申请人方代理人、诉讼代表要求应取报酬部分直接与其谈判、签订合同。该等操作方式,无论是锦泰集团公司,还是蒙南公司均不予认可。锦泰集团公司、蒙南公司只认可(2021)晋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胜诉原告是案涉股权、债权唯一、真正的权利人,权利如何处置必须经胜诉原告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以上声明内容,请各界予以重视。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2026年7月23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信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董文静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商劳人仲案字〔2026〕2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委定于2026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23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信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张建可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商劳人仲案字〔2026〕2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委定于2026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23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信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张忠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商劳人仲案字〔2026〕2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委定于2026年8月24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7月23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仲字第023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6年8月22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6年9月6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6日(2026年9月22日)上午8: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办案秘书刘一璐,电话:0477-8379491)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呼铁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内部业务调整,故注销危化品车辆蒙AX9P30,特此声明。
凉城县蛮汉镇豆腐房村民委员会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41000235501,开户银行: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崞县夭信用社,账号:0002201220000000009316,声明作废。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12767069438X1,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李炜炜,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不慎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19150000MB0306552E;负责人:乔皙;证书有效期:2018年3月5日-长期,现声明作废。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