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完全粮油店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编号:JY1501050008624,声明作废。
刘维军(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12010573)不慎将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莱茵青青家园7号楼3单元105室房屋购房收据及网签合同丢失,房主姓名:李云霞,身份证号码:152722197710262746,房屋面积169.04㎡,收据金额:811392元,网签合同编号:20222YS0602039161,声明作废。
刘维军(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12010573)不慎将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莱茵青青家园6号楼3单元106室房屋购房收据及网签合同丢失,房主姓名:杨白花,身份证号码:152723195312027529,房屋面积125.93㎡,收据金额:604464元,网签合同编号:2016-0007465,声明作废。
不慎将陕汽牌重卡(1.大梁号LZGJL4846RX020065发 动 机 号7424A0012962.大 梁 号LZGJL4848RX020066发 动 机 号7424A0012953.大 梁 号LZGJL4849RX020061发 动 机 号7424A001294)车辆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遗失,声明作废。
察右中旗大滩乡铁圪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43000352501, 账 号 :1505016672360000075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柏利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遗失,编号:J1910022223201, 账 号 :123010101421000061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作废。
不慎将张鸿轩《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M150117585,声明作废。
不慎将张鸿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G150052553,声明作废。
内蒙古晟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50005952501,账号:1505016866380000020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乌审西街支行,声明作废。
顾子丰,性别:男,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顾桂林,母亲姓名:刘巧珍,原出生证编号:O150113057,声明作废。
2026年7月24日
■注销公告
额尔古纳市汽车体育运动协会,代码:51150784MJY4679713,经理事会研究决议,拟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资产清算小组。请各相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视为放弃,特此公告。
额尔古纳市汽车体育运动协会2026年7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魏卓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54号),本委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张贴方式向你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未出庭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6]第5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欠付工资共计:叁万伍仟捌佰零捌元肆角叁分(35808.43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陆仟贰佰元(62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书中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对本裁决书中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催收贷款通知书
杨瑞峰(身份证号码:15270119****** 0319):
借款人杨丛麟(身份证号码:15270119******0911)在2021年8月30日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个月(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止,借款合同号为(2011)年丰源达借字第91号),该笔借款由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号为:(2011)年丰源达保字第90号)。截止今日,借款人杨丛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现我公司特此通知担保人杨瑞峰履行保证人的义务,立即向我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息。
特此通知
通知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7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北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14日受理元慧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543号),于7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负责人康文明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电话未接通。本委派人去你单位的注册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商务办公区1101室”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实际经营场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1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均已不在以上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4日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北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14日受理贾宇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548号),于7月1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负责人康文明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电话未接通。本委派人去你单位的注册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商务办公区1101室”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实际经营场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1层2110-B”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均已不在以上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4日10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