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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2

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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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渠某某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北京牌轻型越野车,该车系原车主胡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该车的三包承诺服务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本案起诉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为19000公里。原告购买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发动机分动箱开裂,于是到北京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被告)指定的包头地区维修服务站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要求进行质保,结果遭到拒绝。原告一气之下将其诉至九原区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渠某某汽车修理费4900元、公证费1400元,驳回原告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均要求上诉,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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