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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11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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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彬月嘉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信电子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8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彬月嘉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信电子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83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彬月嘉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信电子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8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彬月嘉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信电子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8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彬月嘉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信电子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呼仲案字第08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公告

杨雪: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市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包仲字第035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日至4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西北角包头市住建局东副楼二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5168927)。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1日

■送达公告

宋亚宁: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杨凯程与被申请人宋亚宁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鄂仲字0177号)],现依法向宋亚宁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6年9月10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6年9月2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1日(2026年10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公告

包头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刘立新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意城·晶华商品房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312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四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6年11月14日,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市住建局东副楼,电话:0472-516892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1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内蒙古博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马正德于2026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马正德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有异议,将承担举证的责任。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及相关证据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

你单位需提供的证据项目包括:1、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你公司对马正德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可为工伤(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3、公司授权委托书(签收相关法律文书);4、被授权人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5、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南楼203室,联系电话:0477-7586959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8月11日

■遗失声明

中国共产党察哈尔右翼中旗宏盘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 号 :Z2043000026505,账 号 :1505016672360000029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凯全电气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100113570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体育场支行,账号:060210260900000434,声明作废。

石怀智(身份证号:150203198002043151)、田小雨(身份证号:152822197912105445)将呼和浩特恒大悅府14-1-402收据丢失(编号:20319860,金额:691239元,编号:19122454,金额:70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四子王旗库伦图镇库伦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460005315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子王旗支行,账号:0611033509200171638,声明作废。

内蒙古雨田物流信息化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670688959F)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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