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修改涉生态环境领域两件司法解释内蒙古发布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12

内蒙古发布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令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消息:为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切实守护大青山区域生物多样性,8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共同发布《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令》。

据介绍,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几字弯”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的核心区域,珍稀动植物资源富集。本次发布的司法保护令,围绕野生动植物保护、植被管护、分区管控、污染防治4大方面划定清晰行为红线,明确提出4项禁止性条款:严禁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及破坏其栖息地,无合法手续采挖野生植物,放生外来物种、引入有害生物,或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的活动;严禁砍伐、采石、挖砂、违法修筑设施或进行工程建设、放牧、开垦、采矿、建造坟墓等破坏植被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进入核心保护区,在一般控制区未开放区域开展徒步、穿越、登山、露营、攀岩、野外用火等户外活动;严禁向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拦截水源、倾倒废弃物;严禁损毁保护区界碑、标识标牌、监测设备等管护设施。

司法保护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据《内蒙古日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