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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26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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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司焕明与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司焕明将以下债权本金、欠息、代垫费用等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司焕明作为债权转让方、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现依法联合向债务人及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和其他义务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名称:潘俊华;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借款本金余额4,200,000.00元,欠息余额895,330.68元,代垫费用共计41,36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400.00元,公告费960元)。

转让方:司焕明

受让方: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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