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临河区爱民公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奇诉你公司关于劳动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6)4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8月27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马仙,身份证号码:1528011979****3326,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子渠分理处办理了保证担保贷款,该笔借款由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储项目部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借款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9月5日届满,贷款合同账号:8705901100000000089741,借 款 金 额490000元,截至2026年07月30日结欠利息908159元;借款人马仙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储项目部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马仙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储项目部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内蒙古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关系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8304781996,联系人:武仙梅。
内蒙古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支行2026年8月27日
■遗失声明
王骁《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3年1月25日3时00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王利卫,母亲:杨阳,出生证编号:M150125502,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沁园春广告制作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622MACRDN9M4D)的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徐帅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城川派出所工作证遗失,工作证编号:FJ108116,证件有效期2026年3月18日-2029年3月17日,特此声明。
内蒙古松冠食品有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20007622101,账号:600080724,开户银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汇支行,声明作废。
鑫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单位名称为阿荣旗正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65000152602,账号:060703580902212307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荣旗支行,声明作废。
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额热芒哈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50426MF7938522E)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额热芒哈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50426MF7938522E)遗失财务章、法人章(鲍金良)各一枚,声明作废。
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额热芒哈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0605253509100048303, 核 准 号 :J1946000971701,声明作废。
路永宽不慎将内蒙古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远鹏星河国际花苑10号楼704室购房首付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065819,金额:172711元,特此声明。
2026年8月2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苏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苏琳:
经查,你在亚太财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是该公司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编制虚假报表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金罚决字〔2025〕10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一凡
联系电话:0477-8126050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2026年8月27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与王忠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据【(2025)内08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已进入【(2026)内0821执577号】强制执行程序的,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刘俊科、郭东梅、李红霞、胡志东、史雪松、李丽、李国忠享有的债权资产,已依法转让给王忠仁。该债权本金8800000.00元,利息2046299.20元 ,本 息 合 计10846299.20元。
上述债权对应的主合同、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合同权利,以及该债权衍生的全部从权利一并转让给王忠仁。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忠仁以本联合公告形式,向各债务人、担保人通知本次债权转让之事实。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请各债务人及担保人直接向王忠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以及相应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忠仁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