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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4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01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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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欣)8月3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残联、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

据悉,《实施办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在总结残疾人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满足和保障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等方面的需求。

康复方面,《实施办法》将原“康复”章调整为“预防和康复”,明确要完善以社区、嘎查村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年龄延长至7周岁。根据《实施办法》,自治区残联将联合多部门开展残疾预防五大行动,落实0到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教育方面,《实施办法》新增儿童福利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可申请设立特教班并纳入学籍管理,扩大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覆盖面,对特教教师在职务评聘、表彰奖励上给予优惠。

就业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盲人按摩、辅助性就业机构,健全“四位一体”就业渠道。自治区残联将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介绍等全链条服务。

文化方面,《实施办法》首次将残疾人文化事业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统筹建设。自治区残联将推动落实自治区每四年、盟市每两年、旗县每年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运动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三个一”活动机制,打造“大爱无疆·沙漠印象”残疾人挑战者大赛和“激情北疆·残疾人冰雪运动挑战赛”等项目。

社会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新增了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保、大病临时救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资助等政策,形成医疗、养老、生活救助等多维保障格局。

无障碍保障方面,《实施办法》专设盲道保护及处罚条款,新增科技助残和数字化无障碍专项规定,并授权残联聘请残疾人代表开展体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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