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是第17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为:“法治护航‘十五五’新征程,携手筑牢电磁空间安全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引导广大公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特开设专刊,刊登近年来全区查处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进行解析,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电波秩序、珍惜频谱资源、依法依规用频设台的良好氛围,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电磁环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商家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2025年高考前夕,自治区工信厅驻巴彦淖尔市无线电管理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临河区某商家正在销售的智能手表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但该批次产品未取得工信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上也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该商家以经营形式对外销售上述未获型号核准的智能手表,截至查获时共售出10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0元。
经技术核验,该款智能手表内置蜂窝移动通信模块,具备无线发射功能,不属于国家规定可豁免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且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智能手表未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法。
处罚决定:
鉴于该商家违法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驻巴彦淖尔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标准,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决定不予并处罚款。最终依法对该商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智能手表2部;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整。
该商家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依法办结。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某企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占用无线电频率案
2026年3月19日,自治区工信厅驻锡林郭勒盟无线电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二连浩特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中,发现某频段出现一处不明持续发射信号,该信号对其他运行的合法无线电业务形成有害干扰,存在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依托专业设备开展信号测向、点位排查,精准锁定信号发射点位位于二连浩特市某物流园区。3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该点开展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该企业为防范不明无人机入侵、保障园区仓储和运营安全,在未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取得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网购无人机射频功率放大器,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属于典型的非法用频、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暂扣了涉案设备,并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无线电法律法规宣讲,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安全危害,涉事企业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经全面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家无线电频谱统一管理制度和用频设台行政许可要求,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安防防护需求不构成违法免责事由。
2026年3月20日,执法部门向涉事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案立案调查,并现场暂扣涉案无线电设备1套。
处罚决定:
4月9日,执法部门依法向涉事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自愿接受处罚。综合考量本案情节,该企业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主动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并处罚款。最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涉案无线电设备1套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依法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口岸园区企业因法律认知不足,私自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例,对同类经营主体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价值。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战略性公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当前,部分企业片面重视厂区安防需求,忽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私自安装无人机屏蔽、射频放大器等发射设备,极易扰乱边境、口岸区域的电波秩序,甚至会直接威胁公共通信和口岸安全。
鄂尔多斯市车商为防抵押车辆被定位私设信号屏蔽器案
2026年8月12日,自治区工信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当地运营商投诉,反映达拉特旗五座明沙区域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受到外部信号干扰,导致周边手机用户出现通话掉线、数据网络中断的情况。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启动干扰查处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排查工作。技术人员通过移动监测、定点测向和频段分析,最终将干扰源锁定在昭君街道新华社区某仓库内。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执法人员联系到当事人,现场查获1套正在运行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经开关机测试及运营商后台数据比对,确认该设备就是本次通信干扰的源头。
经比对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未查询到当事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台执照信息;涉案设备外观未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属于未经核准的非法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中旬通过微信个人商家购入该设备1套,7月初私自设置使用,目的是屏蔽抵押车辆的定位信号,该行为对周边移动基站形成了有害干扰。执法部门明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事实,民事纠纷不构成擅自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场组织人员拆除违法设备,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关于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审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发现干扰后能够立即拆除设备,快速消除有害干扰;干扰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大范围、长期性重大通信安全事故;调查全程主动配合、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并处罚款,依法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都应当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用频设台构成违法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造成重大干扰危害后果的,还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是用户在购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务必认准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没有核准代码的设备,如同没有“安全合格证”,其射频技术指标无法得到合规校验,极易干扰其他合法台站,影响正常通信安全。
三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安全隐患巨大,擅自使用危害公共安全。这类设备通过发射大功率无线电信号阻断特定频段通信,不仅会严重干扰周边公众移动通信,还可能对航空导航、铁路调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专用频率造成干扰,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和社会群众,切勿私自购买、使用信号屏蔽器,如发现不明信号干扰通信,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反映。
呼伦贝尔市某单位配电监控设备干扰铁路通信案
2024年5月,自治区工信厅驻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干扰申诉,称其某站点的无线列调频率受到外界不明信号干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接到申诉后,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立即成立工作组,前往该站点周边进行排查,最终确认干扰源为:某单位架设的配电监控质量行业专用设备。经技术核验,该设备搭载的射频模块频率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的频率相同,形成同频干扰。查处过程中,使用单位负责人虽积极配合调查,但以“此设备为上级单位统一配发,基层单位只负责维护使用”为由,拒绝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工作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字确认,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清晰说明其行为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即刻停用涉事违法设备,并补签了检查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书。
处理决定:
本案中,该单位违规使用配电监控设备,对铁路无线列调频率造成同频干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用全部设备、主动消除干扰影响,未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并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单位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全部涉案设备已停用,干扰已消除。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同频干扰查处案件,实则折射出无线电管理的监管对象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新设备、新形态、新风险,既要求一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拓宽识别视角,更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各行各业涉频单位切实提升依法设台用频的合规意识。事实充分证明,任何隐蔽的无线电发射行为,都逃不过无线电监测的“火眼金睛”;任何以“不知情”“上级配发”为借口试图规避监管的做法,都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严格依法用频、合法设台,始终是各行各业保障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电磁空间秩序不可逾越的底线要求。
(自治区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