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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15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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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蒙达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许可文号:包头文旅市场管理许变字(2024)7号,编号:LNMG-100397,声明作废。

包头市新上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章遗失,编号:15020410070927,声明作废。

王家绪2016年7月8日不慎将与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海凯旋门地下车位使用协议原件1份丢失,车位号北区69号,金额8万元整,现声明作废。

孟艺涵《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21年6月8日8时58分在莫旗中蒙医院出生,父亲:孟刚刚,母亲:讷可心,出生证编号:U150076962,声明作废。

王依涵《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9年9月19日19时10分在莫旗人民医院出生,父亲:王炜,母亲:李佳,出生证编号:T150147060,声明作废。

徐长远《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1年4月13日00时40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徐志春,母亲:熊丽丽,出生证编号:L150081231,声明作废。

张瀚《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6年12月21日10时12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张健武,母亲:包晓环,出生证明编号:Q150066809,声明作废。

张锡超于2026年9月13日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80783,特此声明作废。

2026年9月15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人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年9月22日15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通九大厦6楼会议室对下列字画艺术品进行公开拍卖。

一、拍卖标的:《高僧观弈图》《芭蕉菊石》《双猫》《行书》《青山绿水》《大观园群芳图》《人间仙境》共7幅字画艺术品整体拍卖;拍卖参考价/人民币;39243750.00元。

二、参拍须知:1、报名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1日17时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通九大厦6楼601室(持缴款原件)办理报名手续。2、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1日17时止电话咨询。3、报名方式:本次拍卖面向全社会进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拍。竞买人需缴纳参考价20%的参拍保证金至拍卖公司指定账户,标的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价款(委托方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竞买不成交者的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7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4、标的说明:此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且设有保留价,本公司对展示标的的品质及瑕疵不作任何担保责任,移交时以当时现状为准,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日内办理完该标的的转移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咨询电话:18004770894

鄂尔多斯市嘉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1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臻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亘合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材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6]呼仲案字第040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本会参考格式文书。依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债权转让公告

武光平、杨锁女、雷子俊、李永光、杨继平:

根据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乾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12)鄂中法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河南乾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向河南乾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

联系方式:

河南乾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松

联系电话:18837868800

特此公告。

转让方: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河南乾启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国之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芯荣诉你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6)48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9月15日

■公告

被继承人王殿军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王殿军(男,1941年12月12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张春梅于2026年8月25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王殿军于2013年4月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天信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王殿军将其与张春梅共同共有的壹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张春梅所有。房产信息如下:壹套房产,位于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2区42-27,建筑面积:64.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094634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094634-1号。现王殿军已于2026年3月27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王殿军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张春梅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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