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套海支行(简称“内蒙古农商银行五原套海支行”)根据法律规定向本公告附表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请附表中所列债权的债务人5日内向内蒙古农商银行五原套海支行履行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请担保人5日内按照与内蒙古农商银行五原套海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继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继承人等主动与内蒙古农商银行五原套海支行联系并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附表中所列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担保人与内蒙古农商银行五原套海支行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担保人、原贷本金、结欠本金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为准。
附表列示截至公告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结欠利息金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本公告具有催收债权、主张担保权利的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套海支行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