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艺术发展“十五五”规划》《医疗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教育部、财政部部署实施2026年银龄讲学计划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8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09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涉及办案原则、法律适用规则、处罚裁量边界、证据转化与互认、跟进监督等5方面15条措施,为规范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实操指引。

《指引》强调,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树立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修复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指引》明确,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在办理涉林草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加强会商研判,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林草部门办理涉林草、野生动物保护等案件,适用单行法进行罚款处罚,要把握好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要综合研判行为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修复整改等情节,准确适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林草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转化互认使用。

《指引》要求,林草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的,需在回复期内反馈案件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踪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林草部门沟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据《检察日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