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法院系统联合检察、公安、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发布《内蒙古涉鸟类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政履职及鸟类救助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了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工协作、同向发力,依法保护鸟类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工作成效,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成果。
据了解,此次案例发布集中体现了三个鲜明导向:一是坚持整体保护,统筹候鸟、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推动保护工作从单一物种保护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延伸;二是坚持依法严惩,强化涉鸟违法犯罪全链条治理,坚持从严惩治与源头治理并重,推动对上下游违法行为一体查处、全链打击;三是坚持协同治理,推动个案办理向生态修复和源头治理延伸,促进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生态修复、野生动物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努力实现从“办理一案”向“治理一类问题”升级。
严厉打击涉鸟交易
全力守护草原生灵
2023年至2026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草原布设粘网,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鹩哥、画眉,以及白丝腰雀、北红尾鸲等鸟类。其中,郭某某出售蒙古百灵366只,涉案价值183万元;郭某一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42只,涉案价值71万元;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10只,涉案价值55万元;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59只,涉案价值31万元。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孟某某也参与了非法买卖蒙古百灵。经鉴定,上述6人实施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为492825元,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蒙古百灵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大部分蒙古百灵已被追回,且4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将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提存至公证处,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案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反映了损害及修复费用,6名被告对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无异议,故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到案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8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492825元,同时6名被告须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内蒙古、山西、山东、宁夏等多个省份,犯罪链条长、涉案环节多、参与主体广,是一起覆盖“猎捕-运输-贩卖”全链条的涉鸟类犯罪案件。案发地四子王旗地处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案件办理的司法保护成效,直接关系到黄河“几字弯”区域候鸟栖息地的生态安全。被告人利用微信群和网络平台购买或发布购买信息,通过快递邮寄活体鸟类,并在街边文具店、公园、早市等公共场所隐蔽交易,暴露出相关领域存在监管盲区,为制发综合司法建议指明了存在明确靶向。该院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修复双向发力、一体裁判,既依法惩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又精准修复受损生态公共利益,对同类案件审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价值。
捣毁涉鸟犯罪链
筑牢湖区保护墙
2023年5月起,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5·23”专案组历时半年侦查,打掉一个地跨内蒙古、黑龙江、辽宁三省区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侦破案件6起,涉案总价值近600万元,解救白枕鹤、灰鹤、蓑羽鹤、疣鼻天鹅等一二级保护鸟类及幼雏155只,查获卵蛋597枚,收缴赃款51.57万元。
该系列案件是近年来内蒙古破获的规模最大、解救保护鸟类最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部督案件,不仅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对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结合过往同类案件侦办经验,针对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有前科的特点,将本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前科人员等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建模,实现动态统一管理,以促进本地区类案防范工作。同时,全面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和物证鉴定工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各类电子证据收集。此外,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建立健全行刑衔接、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对今后侦办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毒杀候鸟触法网
从严惩治不手软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地处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关键节点,是我国北方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与停歇补给地。每年春秋迁徙季,数10万只候鸟途经这里中转休整。2025年3月20日,科左后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查日苏镇乌旦希里嘎查额莫勒泡子附近发现数只受伤和死亡的过境候鸟,疑似中毒。该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验,在泡子西岸发现候鸟死体18只、活体3只,并发现疑似有毒玉米粒投放点5处。
办案人员随即对3只活体候鸟开展紧急解毒救治,待其完全康复后放归自然;其余死亡候鸟全部带回,做进一步检验、物证保存及价值鉴定工作。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死体的血液、胃内容物及现场玉米粒中均检测出克百威(呋喃丹)成分;18只死亡野生鸟类中,1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额雁、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鸿雁、11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豆雁,总涉案价值为12.05万元。同年4月1日,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李某某为毒杀候鸟,先通过网络购买有毒物质,将其掺入玉米粒后撒在候鸟频繁出没地。同时,李某某还将部分有毒玉米粒交给车某某,将其撒在另一处候鸟频繁出没地。
该案公诉后,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车某某二人以毒杀候鸟为目的,在非封闭场所投放有毒玉米粒,二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紧密相连,投向候鸟的毒饵,本质上是投放至公共环境的危险源,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此案警示社会公众,任何以非法手段破坏生态环境、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必将依法受到严厉制裁。案件侦办中,公安机关打破警种壁垒,统筹环食药侦、刑侦、派出所等多部门力量,通过资源整合、协同联动的作战模式,推动案件快速侦破。同时,通过向群众发放保护候鸟宣传倡议书、对候鸟迁徙重点区域落实24小时巡逻防控等举措,实现了打击与宣传警示的有机结合。
投毒诱杀毁环境
司法亮剑护生态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从吉林省松原市驾车前往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在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处的草滩上,投撒事先用苜蓿草籽和百克威配制的60斤毒饵,毒杀百灵鸟4484只,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经核查,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等3人猎杀行为严重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3人连带赔偿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大量百灵鸟被毒杀,导致草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非法狩猎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既保护了草原生态资源,也有效弥补了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对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损失赔偿、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进一步筑牢了草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屏障。
检察意见促履职
行刑衔接护飞羽
2023年4至5月期间,贺某先后从市场、地摊及弃养者手中,收购鹩哥4只、蒙古百灵3只、红胁绣眼鸟1只,准备转手出售,后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查获,涉案鸟类被移交至包头海洋世界野生动物救助站。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总价值3.65万元。
案件侦破并移送审查起诉后,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核查认为,贺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无犯罪前科,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贺某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向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对被不起诉人贺某作出没收所购买野生动物,并处罚款的检察意见。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向贺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73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行政处罚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意见的形式启动,依托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检察、市场监管两部门协同履职、各司其职、信息互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形成了保护合力,进一步织密了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网络。
三项举措筑防线
护好候鸟迁徙路
内蒙古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托生态定位观测技术,构建“无人机空中巡查+红外相机定点值守+人工地面摸排”三位一体监测体系,提前完成全域候鸟迁徙重点区域设备检修、点位校准和数据调试工作,并对河道湿地、草甸林地、水源食源核心区开展全覆盖排查,全面梳理候鸟停歇、觅食、栖息重点点位,建立迁徙资源动态管理台账。截至目前,累计维保校准红外监测设备20余台,开展无人机常态化巡检80架次,覆盖重点保护区域350平方公里,实现了候鸟迁徙动态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同时,结合秋季林区气候特点与候鸟迁徙活动规律,保护区科学优化巡护网格布局、细化巡护路线、加密巡护频次,实行重点区域定岗值守、重点时段动态巡查机制。针对候鸟集中活动区域,开展拉网式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人为惊扰、违规入山等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活动对候鸟栖息迁徙的干扰,全力守护候鸟迁徙通道安全畅通。
典型意义:
内蒙古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足辖区林草湿地复合生态区位优势,坚持提前部署、精准施策、全域备战,通过抓实立体监测、全域巡护、普法护航三项关键举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做好秋季候鸟迁徙前置保障工作,为过境候鸟打造出安全、静谧、优质的迁徙通道,为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护航区域林草生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