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昭君路公(治)行告字【2026】第01号
被告知人:杨冬青
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7712170018
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逸品小区19-2-2203号。
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逸品小区19-2-2203号。
2022年1月22日13时3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女神大酒店三楼309号包厢内,赵某与杨冬青酒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赵某被杨冬青使用分酒器殴打导致受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现因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配合调查,你均拒不配合。因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仍无法向你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内容: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所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截止2026年10月22日17时前),向我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送达),也可联系办案民警预约到案当面陈述申辩。
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案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视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我所将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杨志勇
联系电话:15598200804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派出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公安分局
昭君路派出所2026年10月15日
■公告
李秉枝(132527196510126021):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你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包仲字第022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2026年11月30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南路与黄河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包头市住建局副楼二楼包头仲裁委员会203室,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南路与黄河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包头市住建局副楼二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5168929)。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