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依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生效裁决文书,您未按照裁决结果回购以下房产或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您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双方裁决达成事项进行回购或履行过户义务。我行已委托内蒙古经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若您在10日期限内无法回购或拒绝配合过户,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我行将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裁决事项对抵债资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请您高度重视上述告知事项,及时与我行沟通处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