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涉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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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0

自治区高院发布“涉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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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强大合力,切实筑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屏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5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全家福健康体验中心以彭某某(另案处理)名义于2017年6月20日注册成立,作为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上商城的线下服务店。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雇担任五原县全家福健康体验中心店长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理疗、赠送小礼品等方法吸引群众,以授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以投资本金全部返还、获取高额返利、免费旅游等方式,诱导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价格1280元至25600元不等的“银卡”“金卡”“翡翠卡”等老妈乐金融产品成为会员。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店长期间,向王某某、张某等62名(户)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311136元,并将所吸收资金全部转入老妈乐内蒙古地区财务人员唐某等人的账户。案发前老妈乐公司向王某某、张某等人返还727624元,造成损失3583512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苏某某等32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受雇帮助他人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为诱饵,以销售商品、吸收会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311136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3583512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等,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35835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情感空虚及追求资产保值心理实施的典型养老诈骗犯罪。诈骗分子通过免费理疗、赠送鸡蛋等“小恩小惠”建立信任,利用嘘寒问暖等“情感围猎”手段瓦解心理防线,最终诱导老年人投入巨额养老资金。本案警示广大老年群体: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免费的午餐”应保持高度警惕,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金融市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落入“温情陷阱”。同时,本案也反映出部分老年人因缺乏陪伴而易轻信他人,警示子女及家庭成员应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慰藉与关心陪伴,填补老年人情感空白,从源头上减少老年人被诈骗分子乘虚而入的风险;社区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法治宣传,及时揭露以“健康养生”“投资理财”为名的各类骗局,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养老环境,莫让“养老钱”变成“坑老钱”。

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人发展加入以“上海中汇爱五章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加坡FCF交易平台”为名的传销组织,多次为传销活动讲课宣传、帮助参与人员注册会员和积分交易。2017年2月起,刘某某以“替天下儿女尽孝”为口号,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东胜区、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旗等地,通过微信宣传和实地讲课,虚假宣传“五福养老FCF交易平台”,宣称投资该平台可享“零投入、候鸟式养老”、高额回报、积分置换股份、购物旅游等,并按2100元至70000元6个档次收取入会费,形成多层级、金字塔式传销体系,设静态、动态收益,“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越多。截至该平台2018年左右关闭,刘某某累计直接、间接发展下级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50万元以上。2020年3月17日,刘某某被上网追逃;同年4月28日在福建省晋江市被抓获并移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2022年1月26日,刘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诉前联调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上海中汇爱五章FCF投资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养老床位方式缴费取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依发展人员数量计酬返利,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某某虽非组织发起者,但承担宣传培训、收取资金、会员注册等职责,对传销活动扩大起关键作用,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鉴于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诉前联调协议,酌情从轻。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以“养老”为名、行传销之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假借“五福养老”“候鸟式养老”“替天下儿女尽孝”等温情口号,专门瞄准老年群体对养老保障、健康养生、资产增值的现实需求设局,以“投资养老”“积分返利”“股权置换”层层包装,具有极强迷惑性和社会危害性。对此,大家不能被复杂商业模式所惑,要学会精准识别“缴纳入会费取得资格-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计酬返利”的传销本质。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暴露的老年群体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养老领域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通过公开宣判、以案释法、送法进社区的方式,揭露“投资养老”“积分返利”“拉人头”等常见骗局,帮助老年人提高识别和防范意识。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以司法保护助力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老年友好型社会。

袁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0年8月,袁某某(男,60周岁)与外地妇女孙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孕育子女,婚后一年有余,孙某某离家出走,此后10余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袁某某多年打听、寻找妻子未果。

现袁某某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逐年下降,缺乏稳定经济来源,因婚姻存续状态,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五保户)认定条件(须具无配偶、无子女、无赡养人等情形),无法享受国家基本生活救助,晚年生活陷入困境。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院第一时间前往袁某某所在村委会调查核实情况,村委会出具了孙某某离家出走10余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又依法向当地派出所查询孙某某联系方式及户籍去向,亦未果。在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法院公告栏、村委会公告栏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同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孙某某仍未到庭应诉。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为孙某某婚后离家出走10余年,夫妻长期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准予袁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农村老年人再婚现象日益增多。部分老年人再婚时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各自有子女、财产等复杂因素,容易出现闪婚闪离、离家出走、长期分居等问题。此类名存实亡的婚姻不仅影响老年人的情感生活,亦可能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离婚,清除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法律障碍,切实保障老年群体“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在审理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立足老年人身心特点和现实需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切实将老年人权益保障从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感可及的司法实效。

闫某诉9名子女赡养纠纷案

闫某(女,85周岁),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育有9名子女。2016年起,闫某与子女因赡养事宜产生家庭矛盾,部分子女未能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闫某遂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闫某与其子翟某又因草场使用费产生争议。此前双方达成内部协议,约定翟某每年向闫某支付草场使用费3000元,但后续翟某否认协议效力,主张案涉草场使用权归其个人所有,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两案中发现,两起纠纷根源均为家庭成员沟通不畅、子女赡养责任意识缺失、家庭财产权益约定履行不到位所致。为彻底化解家庭积怨、修复亲属关系,践行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法院决定将两案统筹处理,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全力促成家庭和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赡养纠纷方面:9名子女轮流照料闫某日常生活,照料期间的生活开支由当值子女承担,闫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9名子女平均分摊;草场使用费纠纷方面:翟某每年按时向闫某支付草场使用费3000元,直至闫某身故。

典型意义:

多子女家庭的赡养纠纷往往交织历史积怨与财产争议,矛盾复杂、化解难度大。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统筹调处赡养义务与家庭财产争议,一揽子化解纠纷,防止机械裁判导致矛盾未实质性化解,依法明确每一名子女均负有平等的赡养义务,不得以家庭内部矛盾或财产争议推卸责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同时,通过温情调解唤醒子女的家庭责任感与感恩意识,以司法力量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形成良好家风,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某互助养老幸福院生命权纠纷案

满某某(男,74周岁)、格某某(满某某配偶)入住某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入住协议约定院内禁止堆放易燃柴草、私设明火取暖。

该幸福院由某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某嘎查委员会受托承担院内日常管护、电费代收代缴等事务性工作。

此前该幸福院曾发生电路火灾。后某嘎查委员会未足额缴纳电费,导致幸福院欠费停电。满某某因停电无法正常取暖,自行点燃院内火炉,操作不慎引燃长期堆放的柴草,引发火灾,满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满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格某某、安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镇人民政府、某嘎查委员会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幸福院长期未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应急疏散标识,未设立院委会安全管护小组,未建立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台账,前期电路火灾发生后未落实系统性消防整改,消防安全硬件与管理制度均存在明显缺失,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满某某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违规使用火炉,家属未尽看护职责,怠于常态化探视关照,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某镇人民政府、某嘎查委员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14%和6%的赔偿责任,合计占全部损失的20%。其余损失由格某某、安某等人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管理方过错与死者自身及家属过错,既依法保护了老年弱势群体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下比例公正的司法理念,避免了将家庭监护缺位的风险不当转嫁给基层治理主体。同时警示养老机构须筑牢安全防线,子女亦不得以送养为由推卸监护责任,只有管理方、家庭、老年人三方协同,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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