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增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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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3

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增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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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9.6719%)、张俊彪(持股比例15.5426%)、邬存伟(持股比例3.2389%)、刘来清(持股比例0.1800%)、赵富才(持股比例0.2129%)表决同意按照“增资方案二”对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增资。同意“增资方案二”的股权比例合计为78.8463%,已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通过标准。

“增资方案二”的增资方式为:假定王有师等人在将债权【含(2021)晋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分红款债权本金、利息和内蒙古锦泰城塔煤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转为增资款后,不同意现金补足等比例增资时的差额部分,其应当补足的差额部分由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俊彪、陈玉文、邬存伟等按照股权比例承接。同时仍然假定任文清等12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后以现金出资方式增资,保留其增资资格。

按照《增资方案》和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在股东会上讲话的安排,在股东会结束后又给予(2021)晋民终877号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股东以一个月的转让思考期。在该期限内,股东李腮扣将原始股权11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二,即原始股权2420元转让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任脑亥将原始股权5300元转让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故此对“增资方案二”相关附表的数据进行了调整。

经会计师事务所准确核实数据后,再次将调整后的数据告知各位股东,烦请各位股东仔细核对,如有异议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5日内与公司联系。如无异议,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15日内亦与公司联系,签订相应增资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既未对数据提出异议,也没有签订协议的,将视为对告知的增资数据、结果的无条件认可,公司将按照上述数据进行办理增资法律文件、手续等。”

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碓臼沟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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