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充实反跨境腐败工作原则
11月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立法目的,充实了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等,同时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机关在反跨境腐败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手段作了规定,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
国有资产法草案:国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机制,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相应企业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有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资产评估、考核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并完善关于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数据资产管理的规定。
金融法草案:充实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11月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金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并对资产管理业务、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等增加相关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