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众邦物流有限公司丢失蒙AK4962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证号:150102004528,声明作废。
2026年11月5日
■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
尊敬的广大消费者、合作经销商及相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司对抽检不合格的批次食品启动召回工作。现将本次食品召回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内蒙古牛之韵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EPR1BPXU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新河营村村委会西北方向200米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纪宝
召回工作负责人:纪宝
联系电话:18548111419
电子邮箱:726050928@qq.com
二、召回食品详细信息
食品名称:牛板筋
商标:宝思琴
产品规格:250g/袋
生产批号:20260724
生产日期:2026年7月24日
保质期至:2026年10月23日
本次生产总量:200袋
销售区域:全国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不合格情况
近期,该批次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阿奇霉素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杜绝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我司决定对该批次全部在售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经我司全面核查,本次不合格原因为原料管控疏漏。目前,我司已全面排查生产、仓储、运输全流程,暂停该产品生产线作业,开展全面整改,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召回等级、范围及时限
召回等级:三级召回
召回范围:全国范围
召回起止时间:2026年9月11日-2026年11月10日
五、召回处置措施
我司已第一时间通知所有合作经销商、销售终端,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下架、封存,严禁继续售卖、流转及食用。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我司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后续按规范流程集中销毁处置,并全程留存处置记录,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核查。
召回期间,我司将持续跟踪召回进度,每日统计产品回收数量、剩余未召回数量,确保召回工作全面落地、闭环完成。
六、消费者退换货说明
凡购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请立即停止食用、妥善留存剩余产品及购物凭证。
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订单记录、产品实物,通过线下购买门店或直接联系我司客服办理全额退货退款手续,往返物流、退换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司承担。
若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身体不适,可及时与我司联系,我司将积极对接后续善后处理工作。
七、郑重声明
我司始终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对本次产品不合格给广大消费者、合作客户带来的不便与困扰,深表歉意。后续,我司将全面优化原材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管控、成品出厂检验、仓储运输管理全流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全员责任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我司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特此公告
内蒙古牛之韵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11月5日
■催告书
文号回卫医催〔2026〕2号
被处罚人:董秀英被执行人:董秀英身份证号:150121197203124321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回卫医罚〔2025〕21号)。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违法所得伍万伍千元、罚款拾壹万元,共计人民币拾陆万伍仟元、加处罚款拾陆万伍仟元缴至工商银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大北街支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马智博贾慧
联系电话:0471-3289017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11月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高霞、杜治兵:
2023年4月10日,魏海林与张三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魏海林将(2019)内06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2020)内0603执15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债权,以及基于该债权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张三红。现以公告方式告知你们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张三红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
特此公告
出让方:魏海林
受让方:张三红2026年11月5日
■公告
内蒙古周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杨鑫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惠劳人仲字〔2026〕第393号)现已作出裁决,限你公司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街19号,联系电话0952-332559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水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樊有财(回劳人仲字〔2026〕61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7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樊有财(回劳人仲字〔2026〕612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3月22日至2026年9月1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