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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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哈日一很、王长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81号原告结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22500元,支付利息19800元(100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100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合计:42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双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双山、吴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500元;二、被告吴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欠款利息6400元[10000元×0.02元×9.5个月(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12月30日)+75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并支付利息至欠款给付完为止;三、被告包双山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包双山、吴锁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吴长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53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齐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吴长盛偿还农资款本金7000元,利息3360元,本息合计10360元,要求被告吴长盛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长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运立冬: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95号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四笔借款本金36000元,支付利息17200元(10000元×0.02元×39个月,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29日;10000元×0.02元×35个月;4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合计:5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铁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72号原告高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杨晓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二红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4东执字第41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翟润林:

本院在办理鄂尔多斯市高秀先工程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内0602执恢29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账户(账号: 149206280606)及终结2018内0602执恢2902号案件的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冯子威: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你(2018)内0602民初75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74400元,本息合计504400元,利息从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3、请求担保人王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被告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75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撤出被告裁定书(裁定如下:撒出对被告郝鑫的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1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建平、阎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存诉王建平、阎桂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10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保全复议申请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淑杰借款本金1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朱子文:

本院在办理郭庚申请执行朱子文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子文在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利平、贾永平、贾亦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峰诉被告王利平、贾永平、贾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瑞峰支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615560元,本息共计975560元;二、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瑞峰支付借款本金360000元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贾亦杰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瑞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王利平、贾亦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7625元及违约金(基数27625元X时间从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X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被告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雨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5元,由被告张雨、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田建军、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包鑫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张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亚玲、吴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亮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包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许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尚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许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杨文龙:

本院在执行任茂廷申请执行杨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300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以及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陈天才:

本院在执行任茂廷申请执行陈天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658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以及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付建国:

本院在执行李海云申请执行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302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以及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马蒙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马蒙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海军诉被告穆仁、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8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刘勇、赵飞云、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瑾诉被告刘勇、赵飞云、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何伟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何伟东就(2018)内06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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