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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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倪加政、李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谭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一、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20000.00元、给付利息9900.00元,合计29900.00元;二、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月300.0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徐和发、张翠苹: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偿还欠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0元(50000.00元×2%×10个月,2018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合计人民币60000.00元;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给付以上借款的后期利息计算至以上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的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那申勿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美诉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2259-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孙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淑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利息14400元,本息合计34400元;3、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按2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惠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勇给付本金36000元;2、要求被告李勇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到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要求被告李勇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韩格日乐、石达布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格日乐、石达布拉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337元,支付利息2917元,本息合计6254元;2、要求被告韩格日乐、石达布拉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23日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胜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22000元借款的借期内利息,合计2244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本金按22000元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韩那木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24号原告王博航诉被告韩那木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博航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元;二、被告韩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博航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博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博航负担25元,由被告韩那木拉负担4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吴风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7号原告包双喜、吴吉日根、海宝全、宝龙与被告吴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风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双喜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吴风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吉日根借款本金5000元;三、被告吴风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宝全借款本金10000元;四、被告吴风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双喜借款本金10000元;五、被告吴风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双喜、吴吉日根、海宝全、宝龙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六、驳回原告包双喜、吴吉日根、海宝全、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双喜、吴吉日根、海宝全、宝龙负担50元,被告吴风泉负担9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德格吉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90号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张德格吉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格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欠款15000元;二、被告张德格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自2016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2元,由被告张德格吉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尚纯、张俊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467号原告云庆诉被告李尚纯、张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21000元(50000元×121个月×2%),合计171000元;2、要求二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尚红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99号原告吴志诉被告尚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刘银花、曹胡日查、王额尔吨(王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59号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诉被告刘银花、曹胡日查、王额尔吨(王额尔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6600元,利息2475元(15个月×6600元×2.5%),本息合计9075元;二、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本随利清);三、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赵国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晓辉诉你与张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代晓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国福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11520元(24000元×2%×24个月),本息合计3552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春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王忠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小东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2432元(40800元×2%×52个月,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合计832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奚呼尼图、白莫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晓胜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代风英、苏额尔德木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宋铁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白淑霞、贾文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201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洪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温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曹玉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曹玉莲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月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乌恩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1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乌恩喜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马桂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银锁诉马桂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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