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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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家龙:

本院在执行刘海波申请执行侯家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8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6)内0802执5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杨月兵、尹舒红:

本院在执行甘世军申请执行杨月兵、尹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802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峰、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富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海军、吴福喜、李凤连、史志东、郭治飞、吴振雄、王云飞、白永亮、吴在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金候、白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王美玲、金世明、尚开平、李金海、白子云、余海亮、石根旺、韩候怀、兰虎成、金候、白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美玲、金世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杨文彬、王凤梅、高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文明、陈丽芳、杨文彬、王凤梅、陈永清、王丽萍、陈海元、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红梅、孙波、胡和平、邬泽宇、岳伟、白智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李红梅、孙波、胡和平、郝春节、邬泽宇、梁建军、岳伟、白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红梅、孙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来喜、红星、刘金平、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来喜、武心明、余毛虎、王立山、红星、郭利奇、杨存旺、刘金平、郭伟、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嘉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厂汉板村358号。

被执行人:郝丽丽,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攸攸板村7队107号。

被执行人:郭小平,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攸攸板7队107号。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李永刚与郝丽丽、郭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丽丽、郭小平所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草原明珠北(新区)4号楼5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崔立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826民初31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明哲: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曹寻:

本院受理原告白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曹钰、岳丽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钰、岳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36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岳丽枝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冯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郝新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郝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通辽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记光与被告粱学敏、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学敏、蔡春梅欠原告乔记光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梁学敏、蔡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包跃祖、金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偿还欠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14000.00元(70000.00元×2%×10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合计人民币84000.00元;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给付以上借款的后期利息计算至以上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关珍珍: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满达与被告关珍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王香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金小文与被告王香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代占河(代木仁):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格日乐吐与被告代占河、吴金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赵永胜、李雪婷:

本院已受理原告圆圆与被告赵永胜、李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代召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薇堂与被告代召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唐胡努斯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铁山与被告唐胡努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张秋平、包宝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明刚与被告张秋平、包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包玉民: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水花与被告包玉民、王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明升与被申请人张俊全、李志军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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