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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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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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在: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冯常在申请执行你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执235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纪凤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纪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纪凤玉偿还原告王强货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纪凤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包小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建忠诉张慧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陈志杰、陈洪学:

本院受理颜慧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你们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特格喜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付俊杰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502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付俊杰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7475元,合计20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春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治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华韶美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7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内蒙古和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第三人内蒙古和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和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内蒙古迈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第三人内蒙古迈炫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迈炫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清堂诉被告付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金明贵、董胜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金明贵、董胜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张永清、夏书欣: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兰英诉郝杰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马俊峰、肖雪: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502民初898号、(2019)内0502民初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兆哲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马俊峰、肖雪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共计6000元,合计156000元,并要求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白鹰、李彩云、樊海英、李勇、朱裕仙、胡亮、王海丽:

本院受理原告梁辉明与白鹰、李彩云、白玉、樊海英、李勇、朱裕仙、胡亮、王海丽,第三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内蒙古沐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神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止,暂计232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张陆军: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郑全利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

兰熙鹏、张利平、赵粉兰、田宝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乔叶叶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熙鹏、张利平、赵粉兰、田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林德胜:

本院在执行孙月明申请执行林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352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昶:

本院受理尚存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雨、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对本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维持第一项对垫付款本数的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的判决;3、依法改判张雨偿还上诉人垫付款27625元的违约金(以2762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24%计算);4、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邮寄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3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郭建国支付租赁费1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租赁费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辛伟:

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辛伟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746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辛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周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康有兵诉被告周战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战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康有兵蒙KFY068货车;二、被告周战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康有兵蒙KFY068货车的折旧损失439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1205元,由被告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郝鹏程、吴晓明、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副本(保全)、民事判决书副本,判项内容:一、被告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平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晓明、郝鹏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吴晓明、郝鹏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追偿。案件受理费19380元,保全费420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视为不提起上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冯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鑫裕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沧州鑫裕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电动吊篮租赁费11760元、电动吊篮价款22380元,共计3414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鄂尔多斯市跃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车辆租金60558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605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止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2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利平、王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张利平、王丽军偿还原告代偿款83954元及从2014年8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志琴、张秋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志琴、张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贷款本金14530元(其中张志琴8045元、张秋平6485元);支付应付利息662元(其中张志琴395元、张秋平267元);支付逾期利息3150元【张志琴应支付逾期利息1802元(8045元×1.6%×14个月,从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张秋平应支付逾期利息1348元(6485元×1.6%×13个月,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合计18342元;二、被告张志琴、张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45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6元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志琴、张秋平对以上债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9元,由被告张志琴、张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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